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5 | 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
6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7、第2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9、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适用于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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