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出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象屿、火炬等区域管委会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
4 | 外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
5 | 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
6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6、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3项适用于迁入象屿、火炬等特殊区域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8、第4项适用于本地迁往市外。
9、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适用于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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