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5 | 前置行政审批许可文件或证件 |
6 | 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
7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第2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8、第5项指涉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适用于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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