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4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
5 | 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
6 | 涉及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文件 |
7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第2项决议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4项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8、商事主体出具的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适用于商事主体未在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情形。
9、涉及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经营项目的前置许可和后置许可文件适用于商事主体备案的经营场所涉及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经营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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