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要注意什么事项?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3-12 13:36:56 人气: - 评论: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1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但是,对于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在享受91号文的税收优惠待遇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并非所有适用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行为,都可以适用91号文。

     第二,适用91号文时,投资企业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额,同样需要按照59号文的规定在当期立即纳税,同时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用其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减去非股权支付,加上因非股权支付确认的所得。
 
     第三,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行为,如果同时符合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和91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选择,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四,关注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和双方认可价值不一致产生的税收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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