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
4* |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
5*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投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6* | 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7 | 其他有关文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4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5项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第6项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江苏注册公司
页面耗时0.0251秒, 内存占用1.4 MB, 访问数据库1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