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住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住所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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