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与登记不是同一登记机关。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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