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资企业一方分文未到位的法律问题: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7-15 10:39:21 人气: - 评论: 0


合资企业一方分文未到位的法律问题。


  这在设立有限公司过程出现合资一方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认缴的注册资金,却享有合资合同的约定的投资比例,参予决策和参予分配的怪现象。尤为突出的是,有的大型企业依合同约定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金额往往是亿元,当其余股东投入百分之四十即四千万元的情况下,该大型企业非但分文未到位,反而根据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行使资金控制权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出资方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势必要求乃至诉讼要求未出资方承担未出资的违约责任,但却解除不了合同,也解散不了新设立的公司,就算是法院判决未出资方补投足注册资金,或强制将该公司的现有资产或资金转到新设立公司名下,但违约方是控股方,任意支配新设公司资产,这样,老实信用方的投资权益仍是得不到保护。虽然《公司法》目的在设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划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经理三部分,以达到互相制衡作用,科学治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存在股东利益,出资股东方在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名额及决策权上瓜分,最后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而不是董事会、监事会、执行经理的有效牵制关系,达不到制度设置目的。


  出资不到位是由于出资方出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而改变投资方向,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注册资本金,总之都是不老实信用的体现,是违约违法行为,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破坏,对公司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程序的严重扰乱,弊端显而易见。因其侵害到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侵害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通过立法,赋予股东、职工、债权人更多的救济手段,以最大限度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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