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5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6 | 登记证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4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4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8、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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