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4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5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6 | 登记证、代表证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5、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6、第5项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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