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4* |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
5* | 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
6*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第4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7、第5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8、第6项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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