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2015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5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5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